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核心内容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 ,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减免及亏损结转年限延长等措施,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设备一次性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免征个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具体说明如下: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可延长结转年限至8年 。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4个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税收优惠文件中 ,明确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疫情三年国家对民营企业所得税的支持政策的通知
〖壹〗、疫情三年国家针对民营企业所得税的支持政策主要包括税收减免与缓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补充享受 、小微企业优惠落实及地方性奖补等措施。具体如下: 税收减免与缓缴政策国家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企业实施所得税减免,并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
〖贰〗、申报要求: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写纳税人名称、识别号 、所属行业,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条件。
〖叁〗、疫情期间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税务优惠政策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 ,具体如下: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分段减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25%×20%)。
〖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 ,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政策 。疫情防控相关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流程优化。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需填报专项表格。企业和个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享受税收优惠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最新热点问答!
对方为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信息。
发票勾选确认税控设备在手中:若税控设备在纳税人手中 ,则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勾选。有CA证书但设备不在手中:若税控设备不在纳税人手中,但是纳税人有CA证书,则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七期、第十期)明确 ,放弃减税后仅需就特定业务按3%缴税,不影响其他业务享受优惠。必须按5%开具发票的情况若业务适用5%征收率(如不动产租赁),则不得享受1%优惠 ,需按原征收率开具发票。
其他收入的优惠适用未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应税销售收入,仍可适用减征政策,即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十期)》第5问明确指出 ,小规模纳税人仅需对开具3%专票的业务按原征收率申报,其余业务不受影响 。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第九期)》,13号公告调整的征收率不影响39号公告规定的抵扣规则。企业仍可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 、水路等客票 ,按39号公告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疫情期间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哪些?
对于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及相关防疫人员,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和奖金都会免征个人所得税 。捐赠新冠肺炎疫情物资税费减免:捐赠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和企业捐赠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支出 ,均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支持防护救治方面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所取得的工作补助及奖金,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 实物福利免税:对于企业、单位下发的有关预防新型肺炎病毒感染的药品、防护用品等实物,也将免除个人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的情况若企业符合免征条件 ,需询问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免税收入的填报方式。例如,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治工作人员免税:政策内容:自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疫情期间北京地区增值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自2022年4月1日起,北京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或生产经营受重大影响的 ,如符合当地政策,可申请房土两税减免,具体申请流程询问当地税务机关。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均免征增值税。






